“学习中心专项工作”相关问题集中回复
一、系统内/系统外学习中心如何分类问题
根据《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经当地政府、编办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开放大学(学院或分校),或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赋予开放教育办学职能的单位设置的学习中心,为开放大学系统内设置学习中心。”从实际情况来看,开放大学系统内学习中心的认定一般有以下几类情况:
1.学习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名称为XX开放大学(广播电视大学、电大工作站、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开放学院等);
2.学习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存在和开放大学、电大、开放教育相关的业务范围;此处注意如只有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等业务范围不能认定是系统内学习中心。
3.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编办出具的文件,证明某单位(一般为公办)内设机构(或承担职能)有开放大学(电大)牌子,承担开放教育办学职能;此类证明一般为当地电大在办学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被当地县教育中心、教师进修学校等合并,当地发文予以保留电大牌子、办学职能。注意此类情况不能由当地开放大学(电大)自己的发文来证明,须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编办出具的文件或证明;
4.过往虽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编办出具文件允许设点,但不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设点单位最新规定的,应按最新上位文件要求执行。
5.根据当地开放大学综合改革方案正在推进落实县市级开放大学更名,但未完全到位等特殊情况,请相关分部与总部招办沟通具体情况及进展。
5.专业名称:经核实上报教育部时需和新生报学信网专业信息一致,通过一平台招生系统填报系统外学习中心招生专业时按照23春招生专业进行勾选,完成全部信息填报导出表格时会对专业名称按照教育部可招生专业信息进行合并试点方向等处理,请勿自行更动相应专业名称或加试点方向,如有问题请与总部招办联系。
二、学习中心教师及聘用协议(劳动合同)问题
1.如各分部(学院)及地市级分校老师为相应学习中心(现有,不含新增)开展授课或承担相应课程教学任务,现有学习中心填报教师信息时可以选择分部(学院)及地市级分校老师。新增学习中心申报拟招生专业及师资须为自有或自聘教师。该项功能近期上线。
2.公办单位可以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证明材料证明相应教师承担开放教育学习中心办学相关工作职责;或者提供和开放教育授课,教学教务管理、导学相关的专门聘用协议。
3.如聘用协议(劳动合同)页数过多,一个公办单位(学校)存在多位老师,其中一位老师传全份协议,其他老师只传首页、盖章页及反映个人信息或承担相关工作职责页即可。该条规定适用于公办单位编制内老师提交材料。
三、学习中心设点单位变更相关问题
1.如本次专项工作各分部、学院提交的系统外/系统内学习中心设点单位关键信息(如法人、设点单位、地址)与之前在招生系统登记的办学依托相关信息出现了较大变化,需提供相应的支撑证明材料,如无法证明前后两者之间存在合理的接续关系,变更后的单位须按新增学习中心上报。
(1)已有系统外学习中心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发生变更:按照新增学习中心上报材料;
(2)已有系统外学习中心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发生变更:按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变更进行认定,如变更按照新增学习中心上报材料;
(3)已有系统外学习中心民办非企业单位地址或办学地址发生变更:此类情况已有学习中心仅可以在同一城市范围内调整地址,一平台系统填报及上报材料均按照最新的地址上报(和资质材料、办学许可证材料一致);
学习中心地址和实际办学地址不一致时候,须额外上传办学地址对应的照片,且两套照片均加水印,标注相应的照片是对应学习中心地址还是办学地址。
上一条:关于开展市县开放教育机构书记校长研修培训的通知 下一条: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甘肃开放大学市县级电大更名转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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