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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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习中心专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05    作者:     来源:     点击:

 

 

甘肃开放大学

关于开展学习中心专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开放大学(分校)、直属工作站,学习中心,开放教育学院

为加强学习中心建设,规范学习中心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开放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开放大学关于开展学习中心专项工作的通知》(国开招函〔202210号)、《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开招〔20221以下简称“办法”,具体附件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221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工作要求,学校决定组织开展学习中心相关专项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学习中心自查

(一)工作对象

根据“办法”相关规定系统内学习中心是指经当地政府、编办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开放大学(分校或直属工作站)或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赋予开放教育办学职能的单位设置的学习中心;它均是开放大学系统外学习中心

根据“通知”对现有学习中心全面梳理、排查和整改的相关要求,结合“办法”及开放大学实际,现有学习中心纳入本次工作范围内。

(二工作安排

1各市(州)开放大学(分校)、相关学习中心,开放教育学院自查自检

各市(州)开放大学(分校)、相关学习中心、开放教育学院严格对照“办法”及附件《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办学条件基本要求》,对现有学习中心开展全面自查自检,并撰写自查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现有学习中心设置基本情况、运行情况开展自查自检工作情况本次自查所发现问题加强管理的制度举措;是否存在不符合系统外学习中心设置资质及设立条件情况,相应的具体整改措施防范办学风险采取举措

2填报《学习中心自查表

各市(州)开放大学(分校)、相关学习中心、开放教育学院结合对现有学习中心自查自检及梳理的情况,以市(州)开放大学(分校)为单位组织填写《学习中心自查表(具体附件1,于2022111日前将分管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校章的系统外学习中心自查报告、《学习中心自查表纸质版附件邮寄至省校招生办公室加盖公章的PDF相应的excel电子版打包发送至省校招生办公室邮箱461071951@qqcom

3注意事项

现有系统外学习中心符合学习中心设置的资质及设立条件,但在202412底之前整改可以达到相应要求的,《学习中心自查表学习中心状态填写“不符合条件但申请保留”,2023春季学期起暂停招生自查报告包含此类学习中心现有在校生规模、整改措施及预期成果原则上此类情况的学习中心为具备系统外学习中心设置资质但未达相应办学条件(办学场地师资不达要求)系统外学习中心现有设点单位为盈利性机构,但承诺可在202412营业执照变更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现有系统外学习中心符合学习中心设置的资质及设立条件《学习中心自查表学习中心状态填写“符合条件重新审批”,按照通知第二部分上报合格系统外学习中心”相应要求及工作流程,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完成材料上报2023春季学期允许正常招生;如出现教育部审核意见不通过的,2023秋季学期起暂停招生(或撤销),按照相应要求进行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相关规定,技工学校属于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公办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符合通知”校外教学点设点要求相关分部(学院在本次工作中上报;民办技工学校如具备三年以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办学许可证也可一并上报,否则须按照当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是否允许技工学校设置校外教学点要求执行。

二、上报合格系统外学习中心

现有系统外学习中心符合系统外学习中心设置资质及设立条件的,按照以下要求在相应时间截点前提交材料

1程序和材料

按照“办法”第九条“审批制管理学习中心的设置程序与具体要求”执行。

2时间截点

各系统外学习中心于1125日前提交现有合格系统外学习中心材料。公示无异议的系统外学习中心,由国家开放大学总部或省校于1227日前设点单位签署设点协议

3.专家评议

根据“通知”《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相关要求,系统外学习中心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后,由各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在20234月底前进行评议。学习中心最终审批结果将参考该评议意见。

三、系统内学习中心情况摸底及信息报送

准确掌握学习中心各项办学业务情况,对系统内学习中心基本情况进行摸底以下是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基本情况报送

1.基本信息

系统内学习中心设点单位对应的最新名称、地址及联系人等。如原电大XX县级工作站已更名为XX开放大学(开放学院)请按照最新的信息填报。

学习中心命名规范依照“办法”第三章“学习中心名称与编码”相关内容执行

2.办学条件

可用办学场所、教学设施、实践教学基地等现场照片通过“一平台”招生管理模块提交。

3人员配备

管理人员专业责任教师专兼职教师专兼职导学教师名单。

4.学习中心隶属上级单位关系

根据学习中心上级管理单位为分部或地市级分校如实填报

(二)时间截点

摸底信息20221213通过“一平台”招生管理模块提交。

(三)工作要求

本次工作是为了对学习中心基本办学条件进行摸底,请各市(州)开放大学(分校)组织相关学习中心如实填报。

四、联系方式

省校招生办公室

人:白乐斌

联系电话:(09318417086

通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653

邮政编码:730030

电子邮箱:461071951@qqcom

 

附件:1学习中心自查表

2.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3.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办学条件基本要求

4.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申报表

5.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审批表

6.拟新增学习中心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甘肃开放大学

20221024


附件1

学习中心自查表

分校:(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序号

分校

设点

单位

设点单位类型

设点单位性质

(公办/民办

学习中心名称

学习中心编码

设点单位法定代表人

学习中心名称地址

邮编

学习中心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招生层次

开设专业

在籍人数

是否面向单位内部招生

学习中心状态

是否系统内学习中心

备注

举例说明

XX分校

XX技工学校

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公办

XX分部XX学习中心

学习中心5批准号

XXXX

XXXXXX()XX街道XXXX

XXXXXX

XXX

XXXX

专升本

专升本:新闻学、广告学

专科

XXXX

符合条件重新审批


1



















2



















...



















填表说明:

本表统计包括全部可招生学习中心22秋季如仍正常招生但申请撤销或停招学习中心也需填写

设点单位类型按照下述类型填写:普通高校、成人高校、高职院校、中职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学习中心状态按照下述类型填写:不符合条件但申请保留、不符合条件申请撤销、符合条件重新审批。

目前具备在当地政府序列中有开放大学机构的,或在当前的更名过程中能实现在政府序列中有开放大学机构的,均可填系统内学习中心。


附件2

 

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开放大学综合改革方案》(教职成〔20206号),加快完善国家开放大学一体化办学体系,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强学习中心建设,做强办学体系基层办学组织,进一步发挥体系办学的协同效应和规模效益,保证开放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习中心是指符合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设置标准、经国家开放大学审批或者备案设立的基层办学组织,包括由分部设立的学习中心、学院(本办法中学院指的是行业学院、专门学院)设立的学习中心、特定项目学习中心,以及国家开放大学直属学习中心等。

第三条 学习中心依托自身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开放教育招生宣传、线上线下教学、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是国家开放大学办学体系举办开放教育、提供学习支持服务的基层办学机构。

第四条 学习中心要坚持立德树人,落实各项办学要求,坚持以学习者为中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持续改进学习者学习体验和效果,促进学习者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自觉维护国家开放大学品牌和声誉。

第五条 学习中心的设置与管理实行两级统筹,总部统筹全国,分部统筹区域,共同完善优化办学体系。

第二章 学习中心设置

第六条 学习中心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办学指导思想正确,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能够持续稳定开展开放教育办学事业,能够按照国家开放大学的办学思路和要求,严格规范办学。

(二)设点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放大学及其办学系统、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为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提供充足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支撑。面向军队开展军士远程教育的学习中心,根据《军队军士远程教育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要求设立。

(三)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四)具有至少满足学习中心设立后3年办学需要的开放教育专业教学设施和条件。

(五)配备与招生专业数量、招生规模相匹配的,符合开办专业教学要求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专兼职班主任(导学教师)队伍等。

(六)具备分部(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学习中心办学条件的具体要求,见《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办学条件基本要求》(附件2)。

第七条 总部对学习中心实施备案+审批制管理,对开放大学系统内学习中心实行备案制管理,对开放大学系统外学习中心实行审批制管理。

第八条 备案制管理学习中心的设置程序与具体要求:

经当地政府、编办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开放大学(学院或分校),或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赋予开放教育办学职能的单位设置的学习中心,为开放大学系统内设置学习中心,按备案流程管理。

(一)申报时间

原则上每年的5月和10月进行申报。

(二)申报要求与材料

由当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挂牌或授权,经分部实地考察,具备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设置条件,分部同意设置,按以下申报材料提交总部备案:

1.学习中心申请报告,内容须包括:该地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社会需求分析和未来3年生源市场预测,设立学习中心及开设专业的必要性、建设目标、可行性论证等。

2.实地考察报告、办学场地实地照片、视频。

3.《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申报表》(附件3)。

4.当地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印发的批准设点单位进行开放教育办学相关文件;或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单位名称为XX开放大学(学院/分校),或业务范围包含开放教育办学职能的副本复印件。

5.设点单位不转让办学权、不设点外点、不与中介机构合作的承诺书。

6.专兼职教师、管理团队、专兼职班主任(导学教师)队伍名单及聘用合同。

7.学习中心管理制度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8.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公示

总部收到备案材料,经统筹评议后,对学习中心信息进行一周公示,无异议的,公布备案结果。

第九条 审批制管理学习中心的设置程序与具体要求

除第八条规定的开放大学系统内学习中心外,其它均是开放大学系统外学习中心。

(一)申报时间

原则上每年10月申报。

(二)申报要求与材料

设点单位向分部(学院)提出申请,由分部(学院)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核查设点单位背景、资质、办学条件及其他基本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报告与意见,原则上学院学习中心实地考察须至少有一名总部专家参与。

1.学习中心申请报告,内容须包括:设置学习中心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该地区/行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社会需求分析和未来3年生源市场预测等。

2.实地考察报告,包括设点单位背景、资质、办学条件、办学场地实地照片、视频。

3.《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申报表》(附件3)、《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审批表》(附件4)。

4.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证(满3年)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申报单位为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如中专、技工学校等,及高等职业学校),须符合当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设置学习中心的相应要求;如为国有大中型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同意其内设培训中心开展开放教育办学证明及仅面向企业内部招生的承诺书。

5.设点单位不转让办学权、不设点外点、不与中介机构合作的承诺书。

6.专兼职教师、管理团队、专兼职班主任(导学教师)队伍名单及聘用合同。

7.学习中心管理制度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8.分部(学院)校长办公会审议会议纪要。

9.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审核及公示

总部教务部汇总系统外设置学习中心申报材料,按照要求进行审核,通过后公示一周。

(四)签署协议

公示无异议的由总部(分部)与设点单位签署设点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学习中心的名称、地点、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2.可供学习中心使用的办学条件,含专兼职教师和班主任(导学教师)队伍、场地、设施设备和学习资源等。

3.总部(分部)与系统外学习中心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4.学习中心开设的专业名称、层次、学制、招生对象、线上线下教学和辅导(含实践教学)学时比例、拟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学费标准等。

5.总部(分部)与设点单位的学费分配比例,设点单位学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学费总额的一半。

6.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

7.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等。

8.办学风险防控相关规定。

(五)提交材料

国家开放大学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学习中心材料。

(六)公布审批结果

根据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学习中心公布结果,确定设置学习中心。

第十条 审批通过的系统外学习中心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或在有效期内设点单位名称、法人、地点、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在当年按新增系统外设置学习中心要求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 分部不得在其他分部办学范围内设立学习中心。

第十二条 除承担国家开放大学直属学习中心或落实残疾人教育等情况外,已有学习中心的设点单位不能再次申报设置学习中心。同一设点单位合作高校原则上不超过3所 。

第三章 学习中心名称与编码

第十三条 为便于识别和规范管理,对学习中心名称实行汉字名称+编码双重管理,该名称和代码仅用于开放教育教学、教学管理相关业务使用,未经国家开放大学同意,不得使用该名称或以开放大学办学体系名义与其他单位签订协议。

第十四条 学习中心汉字名称根据设点单位的性质和名称确定。

(一)开放大学系统内学习中心

1分部的直属学院(开放教育学院等):XX分部+XX直属(开放教育学院等)学习中心。

2地市级开放大学:所在省名称/XX分部+地市级开放大学学习中心全称。

3.直辖市(中心城市)开放大学学习中心:所在中心城市名称/XX分部+XX行政区划名称/分校+XX学习中心。

4.县级开放大学/工作站/教学点:XX分部+地市级行政区划名称/开放大学名称+XX学习中心。

(二)开放大学系统外学习中心

1.分部学习中心:XX分部+设点单位全称/简称+学习中心。

2.学院学习中心:XX学院+设点单位全称/简称+学习中心。

第十五条 学习中心编码具体规则为:3位分部(学院)编码加2位地市级开放大学编码加2位序列号。

地市级开放大学的设置以分部报送总部的权责分配报告为准,如无此层级则统一设置为00

第四章 学习中心职责

第十六条 学习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开放大学办学品牌,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宣传推广开放教育办学业务。

2.根据总部、分部(学院)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招生、教学、教务、考务、学籍等各项工作规程和实施细则。根据总部、分部(学院)招生、考试、学籍及教学过程管理相关要求,推进落实招生、教学准备、教学组织实施、教学教务管理、教学监测评估与督导等相关工作。

3.按照学习中心建设标准与要求,为开展开放教育办学业务提供充分支撑,保障人员和经费投入,完善办学条件,为学生提供学习场所、学习资源和其他学习辅助设施。

4.聘用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落实教学过程,开展线上、线下教学,导学、助学等学习支持服务。

5.负责校园环境建设、培育校园文化,组织开展开学、毕业典礼及其他学生活动。

6落实实践教学基地聘任指导教师完成实践环节教学及考核

7落实形成性考核,做好考试组织和考务管理。

8.配合总部、分部(学院)开展各类教学检查、专项检查和评估工作。

9.严格规范广告宣传,按照要求落实招生简章备案、招生广告发布及广告内容审核。

10.按照要求通过年报年检功能填报学习中心信息变更并提供变更依据。

11.系统外学习中心须单独核算开放教育学费,专款专用。

12.积极参加总部、分部(学院)组织的各类培训、评优和表彰活动。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为防范办学风险,建立系统外学习中心保证金制度。设点单位按照归属关系,按在籍学生学费的一定比例提取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存入总部、分部专设账户,保证金帐户资金不得动用或挪为他用。各分部结合办学实际,自行制定保证金管理制度并报总部备案。

第十八条 总部直收学院学习中心学生学费,分部自行决定办学区域内系统外学习中心学生学费直收方式。

第六章 学习中心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开放大学制定学习中心检查与评估制度、评估方案及相关实施细则,开展学习中心评估工作,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对学习中心的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开放大学制定学习中心年报年检制度,分部(学院)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国家开放大学总部和分部(学院)共同对学习中心进行动态监控。

(一)申报时间

原则上每年10月申报。

(二)填报

各分部(学院)组织学习中心通过信息化平台填报年报年检信息,及时更新学习中心各项办学业务数据。

1.学习中心信息变更

包括学习中心名称、法人、地点、性质,停办专业,聘请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等。

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导致学习中心隶属关系调整的,须由学习中心原分部(学院)与拟接收分部(学院)进行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向总部申请隶属关系变更。

因机构设立、撤并等政策原因导致学习中心更名的(不包含依托单位性质变更),须由学习中心提供相关政策依据,报分部(学院)批准后向总部申请。

2.学习中心存在违规情况的,提交整改报告;未达到整改验收时限的,提交整改工作进展。

3.系统外学习中心更新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年审结果。

(三)分部(学院)考核

各分部、学院对学习中心提出的变更申请进行初审,核验系统外学习中心年审结果,汇总提交违规学习中心整改情况,结合学习中心负面清单对学习中心进行年检及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四)结果及运用

总部根据各分部(学院)年检、考核意见,及学习中心涉及负面清单的问题进行汇总,对存在问题的学习中心采取暂停招生、调减招生计划等处理措施;对不合格的学习中心进行清退、撤销。

第二十一条 学习中心检查

总部定期组织对学习中心进行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对检查不达标的学习中心,全国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或撤销。

第二十二条 学习中心退出机制

(一)自愿退出。学习中心符合与总部、分部(学院)合作办学协议中中途退出条款的,按协议条款执行;学习中心合作到期,不愿再续签合作办学协议,按协议终止条款执行,保证金暂不退还,待遗留生问题全部解决且没有拖欠任何费用后,保证金无息退还学习中心。

(二)中间退出。以下各条规定中学习中心退出时保证金暂不退还,待遗留生问题全部解决且没有拖欠任何费用后,学习中心可申请无息退还保证金。

1.因国家教育政策或国家开放大学政策调整,学习中心不再符合相关办学要求,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影响了双方合作办学的。

2.依据双方合作办学协议,学习中心不能按要求完成招生、教学、考试等任务的。

3.学习中心不按合作办学协议的要求收费、缴费,不能按期、按时足额缴纳各项应缴费用,超期拖欠管理费的。

4.学习中心连续四季未招生的。

(三)违规办学退出。系统外学习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部(学院)可中止与其合作,在籍生由相关分部(学院)接手管理,保证金不退还,用于后续学生管理。

1.学习中心未经许可,以国家开放大学或分部(学院)名义进行活动,损害国家开放大学利益、名誉的。

2.学习中心存在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

3.学习中心存在大规模、有组织的考试作弊情况。

4.系统外学习中心违规使用XX开放大学国家开放大学XX学院、开放大学等名义与其他机构签订协议的。

5.擅自变更学习中心设点单位或转让办学权的。

第二十三条 国家开放大学对学习中心办学过程中出现招生、教学、教务、考试等问题的,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停办招生专业、调减招生计划、取消考试组考权、暂停招生、撤销学习中心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处理结果抄送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暂停招生限期整改的学习中心,整改期间不得开展开放教育招生宣传,整改后须向分部(学院)提交整改报告,经国家开放大学验收通过后,方可恢复招生。被撤销的学习中心,须经过至少一年的整改达标后,按新增学习中心申请恢复。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的学习中心,在读学生的教学、考试安排及其他相关事宜由分部(学院)负责妥善处理,并将善后方案报国家开放大学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分部(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的学习中心设置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教学点建设与管理办法》(电校教〔200474号)、《国家开放大学行业学院学习中心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开招〔20174号)同时废止。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中有与本办法不符的内容,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部教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3

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办学条件基本要求

1

办学资质

1.申报单位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应设有内部培训机构

2.申报单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且取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实施成人文化教育培训,按照当地主管部门要求按时完成年检且年检合格,截至申报时开展办学业务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年。

3.申报单位为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如技工学校、中专等,及高等职业学校),须符合当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设置学习中心的相应要求。

4.拟申报行业学院的学习中心设点单位,其宗旨和办学业务范围须与所属行业相关。

5.国有大中型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同意其内设培训中心开展开放教育办学证明及仅面向企业内部招生的承诺书。

2

硬件条件

办学场地

1.具有固定的办学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能够至少满足学习中心设立后3年办学需要。

2.教学服务设施齐备并相对集中,学习环境优良,交通便利,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并具有进一步拓展办学空间的相应条件或能力。

3.办学场地为租赁的,申报新增学习中心时租赁合同剩余期限距离申报时间不少于3年。

4.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教室配置

生均教学用房(可与多媒体教室合并计算)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承担全网办学业务的学习中心除外),总数量不少于3个,其中一个为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配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视频投影机或大屏幕投影电视、不间断电源等设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数量总数量不少于40台,生均数量不低于180。拟申请新增学习中心以未来3年计划招生规模测算。

网络环境

1.配备办学必须的网络设备,如交换机、安全网关、设备专用机柜、设备间等。

2.具有数量和质量满足教学要求的专用服务器,至少配备1台不低于500G的教学专用服务器。

3.学习中心内部所有计算机设备局域网互通(涉密设备除外),能实现在局域网上共享教学信息。

4.局域网能够与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连接,至少有100M以上的接入带宽,10M以上到桌面(涉密学习中心除外)。能实现在局域网上共享教学信息,能保障学生完成网上学习及相关虚拟实训,有专人负责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3

师资队伍

管理团队

具有不少于5人的有经验的专职招生、教学、教务、考试等教学管理人员和网络管理与运维技术支持人员。

教师

1.具有一支与(计划)招生专业数量和学生规模相匹配的、相对稳定的、教学经验丰富的专兼职教师和专兼职班主任(导学教师)队伍。

2.每个专业配备1名专业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具有该专业的学科背景或教学经验,具备开展专业教学的能力,每名专业负责人负责的专业数不超过5个。

3.专兼职教师数量与在籍生比例不低于1200,专兼职班主任(导学教师)与在籍生比例不低于1200

4.专业负责人为编制内人员或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专职人员或签订3年以上的聘用合同的兼职人员。

4

生源基础

申报学习中心对所在地或行业有生源需求调研报告和招生工作方案,单季计划招生人数不少于50人(承担扶贫、残疾人教育、教学改革等特殊任务的申报单位除外)。

5

法人及校长资格

1.法人及校长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体健康,且在中国境内定居。

2.法人及校长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未被列入法院限制消费名单,信用状况良好。

3.校长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6

系统外学习中心设点协议

与设点单位签署的系统外学习中心办学协议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分部办学区域内的系统外学习中心由分部负责,专门学院、行业学院设立的系统外学习中心由总部负责。协议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条款:

1.系统外学习中心的名称、地点、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2.可供系统外学习中心使用的办学条件,含辅导教师、教辅人员情况、场地、设施设备和学习资源等;

3.分部(学院)与系统外学习中心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4.拟开设专业名称、层次、学制、培养目标、招生对象、线下面授教学和辅导(含实践教学)学时比例、拟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学费标准等;

5.分部(学院)与设点单位的经费分配比例(设点单位学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学费总额的一半);

6.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7.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等;

8.办学风险防控相关规定。

 

 

 


附件4

 

 

 

 

国家开放大学

 

学习中心申报表

 

学习中心名称

 

所属分部/学院

 

国家开放大学制

 

 

 

填表说明

 

一、此表供申报设立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使用,由申报设立学习中心的设点单位填写,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二、“设点依托单位”按照单位法人证正式名称全称填写单位地址按照省(直辖市)、、区县、乡镇/街道四级行政区划填写

三、学习中心设点单位办学实体为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其他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内部培训机构办学条件相关资料;国有大中型企业还需提供仅在内部招生的承诺书

四、按选择方式填写的,在选项前的“□”内打“√”。实践基地栏中包括 ”填写实践基地的专业类别,如“法学专业实践基地”。

五、《国家开放大学开设专业教师配置情况表》分专业填写。

六、新增学习中心设点单位需提交正式盖章版申请报告及实地照片报告依照《拟新增学习中心申请报告主要内容》相关要求撰写

分部学院组织专家对拟新增学习中心进行实地考察,经相应流程审核通过的,此表相应位置填写意见,签字盖章

 

 

 

 

 

 

 

 


基本情况

设点依托单位


法人代表


设点单位地址

/ 街道 地址

设点单位类型

□系统内学习中心  □系统外学习中心

设点单位性质

□公办 □民办

 

 

设点单位

办学实体

□开放大学及其办学系统

□普通高校 □成人高校 □高职

□中职 □中专  □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事业单位、行政机关(设有内部培训机构

□国有大中型企业(设有内部培训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

学习中心上级管理单位

□分部(学院)直管 XX开放大学(地市级分校)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预计设立后未来3年总招生人数


设点单位意见

国开分部(学院)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学习中心办学条件

办学

场地

办学场地是否为自有(如为否填写下一问题)      

办学场地租赁合同到期时间  20XX

办学场地总面积   平方米

用于教学场所总面积   平方米

校园网

主干网带宽  100兆   1000兆   光纤专线

交换到桌面  10     100     1000兆  

供教学使用的相关网络设备  □设备 □设备专用机柜

□供教学使用的专用服务器  □交换机 □安全

□供教学使用的服务器硬盘容量 500GB 500 GB -1TB 1TB以上

无线网络 □能覆盖主要教学区域 □能覆盖学习中心所有区域 □无

互联网类型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 电信网

接入方式   专线  ADSL  □其他  

出口带宽 10   100兆   1000兆  □其他

联网计算机  

共有 间,共配备联网计算机

视频投影仪 台,支持   □视频信号接入  □ 音频信号接入  □RGB信号接入

大屏幕投影电视 台,支持  □视频信号接入  □ 音频信号接入  □RGB信号接入

教师控制台 个,视频展台 个,不间断电源  

支持教师授课录制 □是 □否,支持电视节目接收 □是 □否,支持计算机画面演示 □是 □否

支持双向视频交流 □是 □否

普通

教室

共有 间,其中 间教室配置有电视机(投影或其他多媒体设备),共

通过电视机、投影或其他多媒体设备播放视频课程  □ 能  □ 不能

语音

教室

座以上(含 座)语音教室 间,有 座以下语音教室

 

图书

资料

图书馆或图书资料室  □ 有  □ 无

书籍资料

共有文字教材 册,参考资料 册, 其他

音像资料

共有光盘 盘,录像带 盘,其他

人员

配置

 

(详细情况分专业填报教师配置情况表)

专业负责人

专职教师 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者 名,兼职教师 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者

班主任(导学教师)

管理人员

校长:XXX  招生管理人员:XXX  教学管理人员:XXX  教务管理人员:XXX

考试管理人员:XXX 学籍管理人员:XXX

技术人员

其他人员

实践

基地

校内实践基地 个,包括

校外实践基地 个,包括

实践基地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无,有实践教学指导教师


国家开放大学开设专业教师配置情况表

专业名称:

专业责任教师

层次

□ 专科 □ 专科起点本科 □ 高中起点本科

专职教师配置情况一览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所学专业

学历

层次

职称

教龄

最后毕业学校

拟担任的职务或教授的课程



















































兼职教师情况一览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所学专业

学历层次

职称

教龄

现在工作单位

拟担任的职务或教授的课程



















































附件5

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审批

高校基本信息

高校名称

国家开放大学

高校所在(市)


高校代码


高校主管部门


高校地址


高校邮编


分管校领导


分管校领导电话


高校学历继续教育

负责人


高校学历继续教育

负责人电话


高校联系人


高校联系人电话


高校联系人邮箱


高校联系人

身份证号码


继续教育学院(处)

网址


拟设系统外学习中心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单位所在省辖市(区)


设点单位法人


单位性质


设点单位主管或审批部门


系统外学习中心管理协议签署时间及期限

签署时间:年

协议生效:年

协议截止:年

系统外学习中心地址


系统外学习中心邮编


设点单位负责人


设点单位负责人

电话


系统外学习中心

联系人


系统外学习中心联系人固定电话


系统外学习中心

联系人邮箱


系统外学习中心联系人身份证号码


是否为跨省设置

系统外学习中心


是否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


是否为“双一流”

建设高校


是否为医学或涉医

系统外学习中心


协议中设点单位经费

分成比例(与学费总额之比)

%

专业名称

招生层次

招生人数

收费标准




/




/

(本栏可复制)



/

计划在籍生总数


本科人数


专科人数


拟设系统外学习中心办学条件

可用的办学场所面积(平方米)


专业教学实训用房

场所面积(平方米)


可供使用的计算机

数量(台)


录播、直播室面积

(平方米)


教师教研办公用房

面积(平方米)


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平方米


语音室规模(开设外语类专业的系统外学习中心需提供)


可供使用的图书藏量(册)


场所是否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其他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

(可通过协议明确)

人员配备

稳定承担该学习中心

任务的专业责任教师总数(人)


专兼职教师

总数(人)


导学教师总数(人)


管理人员总数(人)


专业

责任

教师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职称

学历/

学位

所在单位

专业领域

拟任教课程









(本栏可复制)








专兼职

教师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职称

学历/学位

所在单位

专业领域

拟辅导课程









(本栏可复制)








导学

教师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职称

学历/学位

所在单位

专业领域








(本栏可复制)







系统外学习中心管理人员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学历/学位

承担主要工作






(本栏可复制)





设点单位意见

 

 

 

 

设点单位负责人(签字)  设点单位(公章)      

国家开放大学意见

 

学校领导(签章)   学校(公章)      

附件6

 

拟新增学习中心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一、依托单位基本情况

办学理念、办公地址、办学场地、教学及管理人员情况、配套设施、网络环境等。

二、依托单位既往办学(培训)经历

依托单位独自开展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办学情况等。

三、新增专业及招生计划情况

拟设置学习中心的办学层次、招生专业及预计招生规模与发展方向等。

四、发展规划与保障措施

学习中心设置成功后的发展规划和后续保障国家开放大学办学业务的有效措施。

附件:

1.分部(学院)考察报告(包含考察时间和人员,实地拍摄的教学场地、办公场所、硬件设施等照片)。

2.依托单位的资质证明(扫描件):民办单位提供办学许可证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证;公办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包含学历教育)国有大型企业额外提供允许下设培训中心申报开放教育的许可或申请

3.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4.依托单位办学场地自有房产权属证书或符合租赁期限要求的租赁合同。

5依托单位教学及管理人员人事关系证明执业资格证明等。

 

 

 

 

 

 

 

 

 

 

上一条:关于公布2025年示范性基层开放大学建设单位名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开展市县开放教育机构书记校长研修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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